浙江美大:公司章程(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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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2页共37页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

2、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3页共37页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481000082638。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3、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2012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海宁市袁花镇谈桥81号(海宁市东西大道60KM)。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4、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4页共37页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依托,为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为顾客贡献更好的效益、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机会、为社会承担更大的责任。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家用厨房电器、家用电力器具、集成灶(凭有效许可证生产)、厨具产品、水槽、橱柜、通信设备、电子器件

5、、电子元件、其他电子设备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共15000

6、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持股比例如下: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拥有的净资产作价出资,认购13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0%;夏鼎以其在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拥有的净资产作价出资,认购1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5页共37页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7、;(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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