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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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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法律程序《法理学》课程课件第十六章法律程序本章目录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功能第四节 正当程序与法治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本节内容一、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二、法律程序的概念三、法律程序的构成“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如果诉讼无非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琐事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在这种观点看来
2、,只要把中国法套上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诉讼形式,正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拷问作为诉讼形式一定是同严厉的刑罚法规的内容连在一起的一样,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一、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用现在的法律用语来分析,马克思的这段言论厘清了实体与程序的关联,也明确了程序的意蕴与价值。马克思一、实
3、体与程序的关系首先,就总体上而言,实体与程序的联系,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联系,这种关系正如“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是一种彼此关联、不可分离的关系。其次,实体与程序具有同样的精神,都关系到法律的生命。再者,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一方面,缺乏程序法的参与,法本身就是不完整的,因为任何实体法均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否则,法就难以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程序的运作可以弥补实体的缺漏,矫正实体的不公。三、法律程序的构成(一)时间要素法律程序的时间要素包括法律行为各个步骤的顺序和期间。前者是指步骤的先后次序。后者是指每个步骤所能持续的期限。(二)
4、空间要素法律程序的空间要素是指法律行为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关注的是法律行为应当由谁作出;“相互关系”体现的是主体之间在法律场合上的配合、协作过程及其行为内容;“表现方式”则是指法律行为应通过何种载体表现出来。(三)法律仪式法律仪式即在法律程序过程中的仪礼及程式。法律仪式总是与法律步骤不可分离的,但它却不能独立存在。二、法律程序的概念概念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和空间的步骤或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第一,从法律程序的产生上看,它是在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才产生的。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
5、为相对应的,事实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行为,也不需要程序的规制。第二,从法律程序的范围上看,它既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步骤,也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进行法律行为的程序;第三,从法律程序的内容上看,它是由法律行为的一系列步骤或方式所构成。第四,从法律程序的结构上看,法律程序的步骤或方式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排列的。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程序主体性原理是法的主体性原理的延伸。所谓法的主体性,是指以人为主体的法意识。一、程序的主体性在以往的法律制度中,公然排斥“人”的地位的法律虽并不多见,但在“人”的问题上的规定却有两种不合法治理念
6、的模式:一是在法律中只见官员不见人民,只有管理没有行为。二是只见“人民”不见“个人”,法律中推崇的是所谓“人民”的地位,其意义充其量只是为“人民”的构成增加数目上的分量。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特征一是程序参与权;二是事实披露权;三是证据抗辩权。一、程序的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原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二、程序的参与性就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而言,起码有两个方面必须是坚持的:一是当事人有平等到庭参与法律裁决过程的权利。二是要保证公正审理权的实现,当事人之间还必须平等地交换信息,以使各自诉讼权利的行使均拥有客观、可靠的根据。按照学者的阐述,所谓“中立”,可以通过三个要求体现出来:一是“与自身有关的人
7、不应该是法官”;二是“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三是“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在程序上,上述要求往往通过回避制度体现出来。在法律上,回避是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纠纷处理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时,退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裁决或者诉讼活动的制度。在法律上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活动正常进行,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合理的处理。三、程序的中立性法律进步和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在法律的过程中逐渐减少暴力的使用。而程序和平性的重要标志,就是以辩论而不是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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