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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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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之错?民法案例分析学生:刘兆丰、陈伟业何佩怡、邝敏君指导老师:丘志乔原告:薄存玉第一被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第二被告: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第三被告:华旅运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马关正案件相关涉案单位对象PK案件陈述2003年8月27日早,青岛市打工者井瑞华在离家百余米的马路上被大客车轧死。经勘查,警方认为双方并无明显违章行为,但证实马路未填埋的路坑造成井瑞华自行车失控主要原因,属于意外事件。井瑞华丈夫薄存玉认为应当有人为妻子的死附上责任,在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建设管理局和华旅运输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决定将其告诸法院。案件疑点运输公司、司机是否
2、应当负责任?是谁造成路面出现大坑?造成路坑方是否应当负责任?马路建设监管方是否存在责任?案例分析♯1是谁造成路面出现大坑?经查实,该路坑非自然形成,而是人为挖掘的,而路上存在印有“水”字阀门,证实属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CLUE1经举证,法院从海润自来水公司报表中,证实在案发时间内,公司有在案发路段开挖路面的事实。CLUE2法院推定:路坑由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造成。案例分析♯2造成路坑方是否应当负责任?路坑是造成被害人自行车失控的主要原因,而且存在路坑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因此,路坑管理方应当对被害人承担事故相应主要民事责任。法律事实海润自来水公司无
3、法例举路坑非自身及为他人所挖的确凿证据。CLUE法院判定:青岛市海润自来水公司对事故负70%主要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17.1万元。案例分析♯3马路建设监管方是否存在责任?城建管理部门档案证实海润自来水公司确实没有办理申报手续,有理由相信建设管理局无存在知情不管行为。CLUE1法律明文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存在具体“不作为”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CLUE2法院判定: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无申报施工的未监管责任不属于法律具体“不作为”行为中,因此无需负法律责任。法律事实案例分析♯4
4、运输公司、司机是否应当负责任?司机驾驶大客车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CLUE1警方、法院认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CLUE2法院判定:华旅运输公司承担30%次要责任,赔偿7.3万元。作为有赔偿能力的法人、个人,对受害者应承担“公平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CLUE3司机在雨天超车,对周围观察不周,未及时做出紧急措施,承担次要责任。CLUE4事故发生在司机出勤执行任务过错中,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过错由所在单位,华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法律事实案件思考青岛市南区建设管理局作为机关法人,是否应履行部分责任?在事故中,存在管理局未能及时发现自来水公司违规挖路,
5、导致井瑞华死亡的因果事实,而且未能全面履行监管责任。作为机关法人,应履行法人社会义务,适当承担赔偿责任。结语现实生活中,无论多么微小的事情也可能导致严重的结果。我们能够依赖谁呢?只有我们自己!被众多的不作为、潜规则、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充斥着,现在的政府已百病缠身。究竟我们还能够依赖谁呢?政府?只有学好法律,利用法律武装自己,特别是当我们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更应该懂法用法,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丘老师的《民法》!!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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