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民事诉讼法--浙江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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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章名是“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该章规定的是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但是仍然沿用了“审判监督程序”。事实上,审判监督程序是开启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特点(较一、二

2、审而言)第一,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而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因此再审程序实质上是法院对错误裁判所采取的特殊纠正程序。第二,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审级,而再审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诉讼,既可能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更为严格,要求“确有错误”。“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证据不足

3、、证据失实或发现新的证据、适用法律不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实体错误和程序错误;当然,这是一种假定,是否真正错误,只有经过再审才能确定。此外,提起再审的主体与起诉和上诉的主体也不同。第四,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法院为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而第二审法院只能是上一级法院。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五,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通常可以上诉;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而依再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能否上诉应视原裁判的审级而定。再审的功能与意义纠错功能、救济功能、监督保障功能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AD)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节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一)必须是法定的主体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即:本法院院长和审判

5、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二)裁判必须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主动发起再审,必须是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于尚未生效的裁判,即使人民法院发现其存在错误,也不能发起再审。(三)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是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实质限制。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

6、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当它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其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审,即将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到本院自己审判。二是指令下级人

7、民法院再审。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即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通过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方式行使审判监督权,使错误得到纠正。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般适用提审;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的,一般适用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此外,凡是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干扰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再审有困难的,一般也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

8、十章审判监督程序三、关于取消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思考法院主动发起再审,会存在以下缺陷:(1)违背了民事诉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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