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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可编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案例1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屮外合资的电了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范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李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情摘要】原告:李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原告李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
2、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笫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屮请。被告在审核示,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I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
3、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町具体行政行为。【分析】木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儿个层次梳理线索。第一个层次,原告李某是不是木案的适格原告。木案中,分析原告李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少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某于1996年6力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丿IJ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
4、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捉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具备木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榕原告。笫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肓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范围内,即李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而本案中,东营市规划局在审查等三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就直接核发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木身是违法的。第三个层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判决。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岀,被告东营市规划局在作出此项行政许可行为时,程序违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Z—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综上,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到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在为笫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屮,未告知本案原告,也未举行听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据此,以程序违法为由
6、判决撤销被告作岀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案件的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在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吋,没有提供有效的项目立项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报表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证据不足,从这个角度來认定,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岳雷诉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案原告岳雷系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的业主。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冇限公司在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32号建设的壯行贷款项目培训屮心与原告居住的房屋相邻。第三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
7、004年4月14口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相应的耍件,被告在依据法定程序审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向第三人犬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第三人依据该证建设的世行贷款项冃培训中心将会影响原告住所的口照及采光,被告的发证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天津市规划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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