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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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例说明在哪些情况下新闻使用肖像会构成侵权脉络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结合法律相关规定)肖像权和其它权利的竞合相关案例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fixation)。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借助一定的手段,在某个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就成为他的肖像。当前最常见、最普遍的肖像方式,就是特定人的照片。肖像特征:可辨认性;专属性;财产性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内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学理上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于自己肖像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含制作和使用两个方面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保护肖像完整、禁止恶意毁损的权利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内容:制作专有权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使用专有权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有通过使用自己肖像取得财产收益的权利。肖像人通过肖像有偿使用得到的收益收到法律保护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保护肖像完整、禁止恶意毁损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

3、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闻媒介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首先应在肖像制作方面(如偷拍偷录),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涉及肖像制作,现行法律对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限于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构成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要件:一、未经本人同意二、以营利为目的(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关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闻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一、广告使用二、新闻报道使用三、其他使用(配图、封面、非公共事务报道)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闻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一、广告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

4、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新闻媒介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公认侵权行为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闻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二、新闻报道使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国际公认对肖像合理使用,可以无需征得肖像人同意新闻报道对肖像的合理使用理由:1.公共利益需要2.肖像人默示同意3.肖像主体的淡化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闻报道对肖像的合理使用理由:1.公共利益需要(如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社会事件,受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批评性新闻报道等)2.肖像人默示同意(公众人物,公共场合、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或场面)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3.肖像主体的

5、淡化有些新闻图片、录像是对大型公开场面的记录,图像上出现的个人只是群体的一部分或是某个场景的点缀,并不是刻意表现某个特定的个人形象,而人们会很少注意这是某个特定的个人。这里单个人的形象即使尚可辨认,它的肖像功能已被大大淡化。这种形象显示对肖像人的影响微不足道,肖像人一般不会也不应主张肖像权。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新闻媒介使用肖像的形式三、其他使用(配图、封面、非公共事物报道)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传媒侵犯肖像权案例----刘翔案诉《精品购物指南》刘翔是我国著名的运动员,曾在雅典奥运会上为我国夺得金牌。他在奥运会上夺冠的图片曾被作为新闻报道在各大报刊上刊登。2004年10月《精品

6、购物指南》报在专刊上使用这张经过处理的图片,从而引发侵犯肖像权纠纷。针对刘翔的上诉理由,精品报社辩称,精品报社使用公众人物新闻照片做报道,无须经其本人同意;专刊中的封面广告,与当期封面人物无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精品报社为非营利性机构,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是非营利性的行为;专刊中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是精品报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合理使用的新闻照片;精品报社出版专刊,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比赛照片作为封面,是一种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精品报社在专刊封面中使用刘翔肖像是否构成侵权。《精品购物指南》封面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具有关联性。在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

7、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此案曾引起很大争议,一审判刘翔败诉;刘翔上诉,2005年12月15日二审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败诉,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肖像权,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责任。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期专刊内容中虽然有关于刘翔奥运夺金的信息,但封面的刘翔肖像画面已作了较大改动,可见并不是完全为了报道刘翔奥运夺金这一事件,故不属单纯的新闻报道,不能当然排除刘翔肖像与下方购物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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