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ID:43191471

大小:19.7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9-26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_第1页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_第2页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_第3页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_第4页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_第5页
资源描述: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

2、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

3、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

4、审批。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六条 

5、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

6、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

7、,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8、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