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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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教师是指校外兼职教师),是师资结构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学院的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皖教人〔201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兼职教师类别兼职教师是根据学院的专业建设、

2、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需求,聘请来自校外行业、企业有影响力的专家、技术骨干及能工巧匠。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专家类兼职教师1.兼职专业带头人;2.兼职教授。(二)授课类兼职教师1.兼职专业课教师;2.兼职实践课教师。二、兼职教师聘任原则(一)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教学、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二)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兼职教师的聘

3、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的办法,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精干的兼职教师队伍。三、兼职教师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热心与支持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协作意识、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我院教学、教育和科研工作。(二)专家类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专家类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趋

4、势,在本行业里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校外教学资源的整合能力。(三)授课类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1.兼职专业课教师。兼职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能够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课程标准建设、核心课程建设及特色教材开发,能较好指导校内相关技术服务、技术研发工作等。1.兼职实践课教师。兼职实践课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是实践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具有3年及

5、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在相关专业方向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技术研发能力,能够胜任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的教学和指导工作等。四、兼职教师聘任程序(-)申报计划各院系在每学年年初制订当年兼职教师的聘用计划,原则上聘请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比例不超过30%,教研室学期人均课时低于周八,不得聘请兼职授课教师。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任务,由教研室提名,系部(分院)推荐,经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人事处备案。教研室在每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填写《合肥职院兼职教师计划表》(一式三份),兼职教师填写《合肥职院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系部(

6、分院)签署意见。各系部(分院)按规定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级、教师资格、身份等证明材料,并对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进行必要的专业考核,考核办法由各系部(分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考核合格后,系部(分院)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审核。(二)教务处审核各系部(分院)在学年初两周内将《合肥职院兼职教师计划表》、《合肥职院兼职教师登记表》报送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审核。(三)聘任1.兼职实践课教师。兼职实践课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是实践经验丰富

7、的能工巧匠,具有3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在相关专业方向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技术研发能力,能够胜任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的教学和指导工作等。四、兼职教师聘任程序(-)申报计划各院系在每学年年初制订当年兼职教师的聘用计划,原则上聘请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比例不超过30%,教研室学期人均课时低于周八,不得聘请兼职授课教师。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任务,由教研室提名,系部(分院)推荐,经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人事处备案。教研室在每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填写《合肥职院兼职教师计划表》(一式三份),兼职教师填写《合肥职院兼职教师登记表

8、》(一式三份)报系部(分院)签署意见。各系部(分院)按规定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级、教师资格、身份等证明材料,并对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进行必要的专业考核,考核办法由各系部(分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考核合格后,系部(分院)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审核。(二)教务处审核各系部(分院)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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