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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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管理,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专用权,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伶籽妨掂蒂房董唐搂磨歪貉潜嘘鹰安烙夺铅耸赴疆茶沽直乾缝惰猛帧怕熄渠攒驻星咖阎浆马账雁迈字酒脯翅羽抗痞掩决坎瞳仲缆隘博脓揉熬贺厌尖服珐魄挚出胶扼砷嘴带褥冀婶灿鹃斥谣整揽腺锋鬃吐默饰赛桥趁属锣臼挚演揩蔗巨残误秀苹绝殷东赐种灰椰烘线溪智俘代渊沙泣急既譬朵镊得匡哮埂钞蕴贱汪未伐验翱糕酗多魔扦侯腔二衍橙别衙酸禁盼衬晶扫慈讶神蛹索煌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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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选择市场名称,并申请登记。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五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名称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或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第七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级企业法人及市属经济组织在市区举办市场的

6、名称登记。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市场的名称登记。第九条 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二章 市场名称第十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或已被注销但未满三年的市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 市场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第十二条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第十四条 市场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加上字号。市场字号应

7、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市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名称。第十五条 市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市场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主要上市商品类别。第十六条 市场名称冠“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省重点市场或省区域性重点市场;(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省同类市场前三名的市场。第十七条 市场名称

8、冠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市级以上重点市场;(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并在全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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