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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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的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本规定所称的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它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

2、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

3、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护路联防奖励机制,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

4、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第七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划定并公告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并绘制平面图,县级人民政府对平面图应当予以确认。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第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不得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

5、为外,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六)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需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6、,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协商解决。第十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及临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不能及时排除又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产生安全隐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7、依法协商解决。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得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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