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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相关解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工商、
2、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第四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
3、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第五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六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木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第七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
4、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第八条(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九条(申办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
5、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第十一条(信息比对)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
6、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第十三条(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爭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办理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第十五条(换领、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屮心办理换领或者
7、挂失、补领手续。第十六条(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
8、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第十八条(便利措施)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换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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