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5(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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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5(小论文):公司法(56)《公司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5参考答案作业5小论文谈谈你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看法P1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P7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P26、81谈谈你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认识P46谈谈你对司法性强制解散制度的认识P219例文: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看法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如何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木质特征呢?对此,日本学者森木滋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1=1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就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

2、,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而否定,而是在承认该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榕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全面、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白主的实体。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防范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人的利益,而不会因为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蒙受不应有的损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因此,公司

3、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必要补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表明其价值取向在于: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人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乂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适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人格否认使有限责任制度本身的许多弊端得到了有力的克服,它不但未动摇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根基,恰恰相反,由于有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补充,

4、反而使公司法人制度能在其双重价值目标得以统一的基础上更具活力,并由此形成法人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的功能互补的两极。而其中任何一极坍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都会影响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冃标的实现。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公同人格否认制度在哪些场合下适用,是一个较难确定的问题,各国由于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同特别是公司类型不一,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差界,对此规定很不统一,但基本上都包括以下四种场合:1、财产混同。即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此种情形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

5、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之间没有区别,不仅难以实行有限责任,也极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也会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这时己表明公司并没有口己的独立资产,故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2、人格混同。即指某公司与某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Z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在实践中主耍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人组成数个公司,各公司间名义上相互独立,实则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均为一体,二是公司间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三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而引起的人格混同。3、利用公司回避契约义务。实践中主要包括利用公司对债权

6、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以及逃避契约中竞业禁止义务等情形。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这里的法律义务主耍指公法上的义务及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滥用者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以达到规避法定义务的真正目的,实践中以避税最为典型。此类情形下,当然应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追究真正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如果不恰当使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来意义。所以各国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

7、用十分慎重,针对各国司法判例的实践,以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宗旨,对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1、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题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由此,在国有独资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屮,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和复杂,也最容易滥用公司人格,实有必要在公司法分则部分中对二

8、者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公司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H愿债权人和非白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都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因公司董事或经理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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