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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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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委(宗教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为提高委(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办文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委(局)机关的公文种类和形式第一条公文种类及其使用范围(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2、。(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答复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二条公文形式(一)代字“蚌族”用于民族工作方面的公文,代字“蚌宗”用于宗教方面的公文,代字“蚌族宗”用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公文。(二)代字“蚌族宗组”用于市民族
3、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发文,代字“蚌族党”用于委(局)党组的发文,代字“蚌族协”用于市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的发文。(三)代字“蚌族(宗)电”、“蚌族(宗)密电”,用于内部明是电、密码电报,用于办理机关文件中的紧急事项。(四)因需要使用其他代字的,由办公室拟定并报委(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章行文规则第三条依据职权范围,委(局)可向省民委、省宗教局、市委、市政府行文,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委(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与相应的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件时,只能用便函的形式。第四条委(局)与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五条凡属于委(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以委(局)名义直接行文,或与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委(局)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第六条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意见和报告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如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
5、以说明。第七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第八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第九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十条上行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主送省民委的公文,“请示”送3份,“报告”送5份,抄报省民委的公文3份;主送省宗教局、市政府的公文为5份,抄报为3份。主送市委的公文为5份,抄报市委的文件为3份;请示市委办公室的一般性具体事务的函件
6、2份。第十一条为减少重复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再行文。第三章发文办理第十二条发文办理以委(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第十三条拟稿。草拟公文应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十四条核稿。按委(局)《工作规则》第五十条和《公文各要素标识规则》(附件)办理。第十五条签发。公文签发,按委(局)《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六条登记。经委(局)负责人签发文稿
7、,办公室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第十七条缮印。缮印要讲求时效,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楚、版面整洁、庄重大方、装订整齐。第十八条校对。公文由拟稿人校对。拟稿人应认真校对文头、文号、标题、正文内容、标点符号、落款、版记等内容,并在“校对”栏内签上姓名和日期。上行文和重要公文应三校。实行校对工作责任制,谁校对谁负责。第十九条用印。用印由印章管理人员专司。用印前应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会签文件由办文科室到会签单位用印。用印要求依据《公文各要素标识规则》(附件)。第二十条分发。
8、一般公文1个工作日内分发完毕。紧急公文应加盖紧急程度印章,密级文件要严格按分发范围登记、签字、分发。正式制发的文件,委(局)主要领导1份,办文科室1份,档案室1份(含领导签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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