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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军内在编职工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
2、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有些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军人作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
3、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前者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后者如遗弃伤员罪、玩忽职守罪,也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逃避、拒绝军事义务罪。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
4、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第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第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
5、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根据刑法第420至451条的规定,本章共规定了31种具体罪名。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战时自伤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捕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
6、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第二节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一、战时违抗命令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是部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7、
7、48条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执行上级命令是维护军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指挥秩序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军队保持战斗力、保证作战顺利进行并取得胜利的保障。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违抗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进行与上级命令相背的行动;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拒不执行救助伤员的命令等。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因为违抗作战命令导致扰乱了我军战斗部属
8、、损失较大,或贻误了战机,从而给敌人以可乘之机,使部队造成较大损失的等。构成本罪,必须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后果。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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