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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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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是指研究类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以及各类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第三条科研机构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第四条国家及省、部、厅局等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项目的组织,有利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二
2、章 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各学院(部)对科研机构的筹建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第七条新建校、院(部)共管的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研究方向和近、中、长期发展目标;2、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并已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实得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理工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0万元,经管类科研机构不少于50万元,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万元;3、有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机构成员队伍完整,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且固
3、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4、有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研究条件,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具体。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八条新建院(部)管理的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本学院(部)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近、中期发展目标;2、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并已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目前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实得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理工类科研机构不少于30万元,经管类科研机构不少于5万元,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万元;1、有学术造诣较高、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的学术带头人;2、有一定的实验设施和研究条件,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具体。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二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校、院(部)共管非法人科研机构,应有利于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1、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2、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等;3、企业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企业对理工类科研机构的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对经管类科研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
5、,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企业投入不得少于20万元。企业投入纳入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4、共建的科研机构应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5、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实验队伍,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第三条科研机构的固定人员是指仅在本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教学工作除外。同一人员不得在多个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除外)担任固定人员。第四条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由筹建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核。第五条申报建立科研机构按以下规定分类审批:1、学校、学院(部)共管的科
6、研机构,或有上级非主管部门参与管理,或在所属领域规模和影响都较大的科研机构,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批准,由科技处/社科处发文成立;达到条件申请成立实体的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发文或批复成立。2、学院(部)管理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后发文成立。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六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管理、建设的规划、协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运行情况检查等宏观方面的工作。学院(部)负责依托本单位科研机构的申报、建设、人员、设施、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优先提供相应的支持。第一条研究类非实体
7、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由校、院(部)共管;研究所由学院(部)管理,并接受科技处/社科处指导。第二条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第三条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校、院(部)共管的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出,由科技处/社科处认可,所在学院(部)聘任,原则上负责人应是一线教师;院(部)管理的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第四条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其成员的聘任由科研机构和
8、依托单位共同完成,校外人员需占2/3以上,总人数不超过9人,名单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备案。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科研机构须每年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交建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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