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奖券之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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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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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记名奖券之法律性质奖券也称彩票,它既可以为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又可以满足一些喜欢“撞大运”者的投机心理,甚至可以说成为一些人的“投资”方式。奖券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有价证券,但由于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法律理论上对它的认识也还不甚成熟。尤其是如何看待奖券收益的法律性质,尚没有一个统一认识。笔者在这里对法定孽息和物权概念谈一点看法。一、奖券是一种债权凭证要正确认定不记名的抽奖券和奖金的性质需考察整个奖券买卖活动。各种奖券售卖、开奖和兑奖活动实质上是以举办者(本文称奖券发售人)与购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中

2、发售人承诺以特定方式产生的部分奖券给予“回报”,购买人寄希望所购奖券幸运地中奖。实质上,奖券购买人所购的只是一种取得偶然利益的“机会”。一旦兑奖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兑奖券上的号码、图案、文字、符号或者组合与公布的中奖情况一致,奖券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兑奖,奖券发售人应依约兑奖。因此,整个购买奖券活动,是一种合同行为,奖券只是买卖合同的证明。奖券合同行为不仅包括最初的买卖奖券本身的行为,而且包括之后的开奖行为。或者说,一旦奖券发售完毕,奖券发售人就有义务按公开承诺的期日、方式和规则进行抽奖或摇奖。在中奖号产生之

3、后,奖券发售人即有义务履行向中奖奖券持有人给付奖项的义务。换言之,奖券发售并不当然地在奖券发售人和奖券认购人之间产生履行给付奖项的义务。但是,在以约定方式产生出特定中奖号后,在奖券发售人和该中奖奖券持有人之间遂产生履行给付相应奖项的义务。此时,原来带有射幸机会的不特定之债,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权人特定化,即奖券持有人的奖券中奖,奖券持有人有权向奖券发售人兑现奖项,发售人有义务按奖项规则兑现原来承诺。这里的兑现是发售人履行一种给付义务,即给予原合同约定的奖项(这种奖项可能是实物、金钱,也可能是

4、其他利益,如旅游)。而领取奖项的债权人是那些持有奖券的人。因此,奖券只是一种领取奖项的凭证;从法律性质上说,这种凭证只能是一种债权凭证。二、奖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但同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同,这种债权通过一种证明或记载该种权利的书面凭证来表现,即这种奖券债权已被证券化,转化为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对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异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将福利彩票定界定为:“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特定规则确定购买人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凭证。”同其他

5、有价证券一样,奖券本身(纸)只是记载各种财产权利的载体,但同知识产权载体不同的是,对于无记名有价证券载体的持有人即为载体上记载的权利的享有人。[3]对证券持有人而言,持有或所有证券本身不是目的,其真正的目的是拥有证券上的权利。可以说有价证券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也正因此,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认为有价证券是一种无形物。这样,无记名奖券虽然属于债权凭证,但因又属于有价证券,它就可以自由地(不经债务人同意)流转和转让。也就是说,奖券本身的转让,也就使得奖券上记载的权利也随同转让。本案中,张某随手将奖券给予王某之子的行

6、为,构成赠与行为,也就使得该奖券所有权移转至王某之子。王某之子当然有权主张奖券上所载权利。此时,王某之子成为该奖券的合法所有人,而张某不再是该奖券的所有人。对于无记名有价证券,持有人即被推定为证券合法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占有对于动产的公信力(即占有动产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也适用于无记名有价证券。在本案中,由于王某之子已是中奖奖券这一无记名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是有权向奖券发售行使给付请求权的合法债权人,所以奖券发售人向王某之子支付奖金5000元,是有法理依据的。3但问题在于,法院能否运用“原物一孽息”理论来界定

7、系争奖金的归属问题。三、原物与孽息理论:法定孽息辨析在物权法理论中,原物和孽息是作为一种物的分类提出来的,但目的在于确立一种物的归属规则,以决定在两个物之间存在“生产”关系时,确立被生产物(孽息)的归属。这一规则简单地说即是,如果一物是另一个物(被称为原物)产生的,那么孽息即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这一规则在孽息与原物分属于不同人且对归属有争议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法律规则。[4]传统物权法理论将孽息分为自然孽息(如动物之幼仔、果树之果实等)和法定孽息这里的法定孽息一般界定为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孽息;一般所举

8、的例子是租金收入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等实际上,这收益不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而是依合同关系或投资关系等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的。我们且不管孽息的这种划分及其作为物的分类是否适当,对于动植物因自然因素所生果实而分离成为另一个物—自然孽息,是容易理解的;对于象租金收益作为租赁物(原物)所产生“法定”孽息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我们不能理解将有价证券的收益也解释为原“物”的孽息。四、有形物与无形物:有价证券为权利载体民法上的物有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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