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柜村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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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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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碱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第四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

2、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4、全面掌握常住人口、流出人口及流入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数据汇总、情况登记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及时变更信息,并上报村委会和镇计生办。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积极参加本村生殖健康检查活动,动员本村已婚育龄妇夫积极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6、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

3、生育“三结合”工作。7、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服务活动,做育龄群众的贴心人。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

4、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5、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计

6、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7、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七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2、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3、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的夫妇,首先到旗计生指导站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然后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三到六个月内到旗计生指导站接受优生检查并报怀孕情况,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

7、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7、外出到本旗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去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健康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健康情况证明。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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