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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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滨院政〔2009〕3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共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保卫部门依法监管、系(院)部门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年的工作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总结。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

2、学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二)将消防安全与学校整体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为消防安全提供经济保障和组织保证。(四)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与各系(院)、部门签订《滨州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重大消防问题。(六)组织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七)监督各系(院)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监督各系(院)、部门制定各自的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第五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

3、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学校年度(学年、学期)消防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各系(院)、部门制定各自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四)拟定年度(学年、学期)消防安全工作经济保障方案。(五)批准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六)保障校园内消防通道畅通。(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各系(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系(院)、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一)在本系(院)、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是本系(院)、部门消防安全骨干力量,小组成员同时担任学校义务消防队队员。(二)在本

4、系(院)部门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以书面形式确定及基层部门和具体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三)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系(院)、部门的工作规划,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总结。(四)制定本系(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基层部门和具体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检查落实。(五)制定本系(院)、部门消防应急预案,注重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疏散逃生自救能力等“两个能力”建设,将“两个能力”建设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每学期组织一次演练;制定本系(院)、部门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学期进行一次全系(院)、部门范围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本系(院

5、)、部门的评优、评先及其他荣誉称号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八)接受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九)其他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消防管理工作。其职能是:(一)拟定年度(学期、学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隐患下达《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三)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四)建立、完善消防档案。(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七)管理义务消防队。(八)

6、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工作。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消防安全中单位界定标准》,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餐厅、档案室、大学生服务中心楼、学苑会堂、体育场馆、财务室、综合楼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第九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一同设计,保障消防安全,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标志明显,配适量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灯具,并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大型集会、晚会应当定点、定员。大型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实行消防安全

7、审批制度。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有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图书馆、学生公寓、实验室、教室、学苑会堂、大学生服务中心楼、体育场馆等,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得使用明火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在其它建筑物内需要进行明火施工作业的,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明火施工作业的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配置灭火器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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