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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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是在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志愿献身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和心理教育健康实践事业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的学术研究机构。该所挂靠在学校教育科学与技术系。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以心为根”方针,团结广大心理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各年龄阶段、各社会层次的心理问题及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为丰富心理健康教育理论,健康促进社会人群的心理健康贡献力量。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1、开

2、展学术研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2、培养理论骨干,建设一支既有开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塑造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群体形象。3、以川东各级各类学校学心理健康教育为主,探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心理咨询室的建构、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的地方化,以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并认真地搜集、整理,建立系统、完整的地方文化资料信息库。44、拟定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5、加强同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交流心理健康教育的情况。6、编辑、出版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和实践的论著和有关资料。第二章研究人员

3、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研究所批准,即可成为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1、具备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热心心理健康教育者。2、具备助教、实习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心理健康教育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者。3、热心心理健康教育事业,积极支持和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的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厂矿企业负责人等。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2、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编辑的刊物上发表论著的权利;3、有优先

4、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二)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41、遵守本所章程,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3、积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搜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4、大力开展密切联系现实,促进学校和社会其他领域的心理健康的课题研究。第六条 研究所保护研究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七条 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研究所有权解聘。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由所长提名报请学校任命副所长

5、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由以上人员组成所务委员会,负责日常所务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制定研究计划,总结研究工作;2、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3、聘任本所研究人员。第九条 为加强对外联络,研究所设联络部,负责对外学术交流、资金筹措工作。4第十条 本所聘请德高望重、学业斐然,关心支持心理健康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第四章 经费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1、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中划拨一部分;2、省社科联、省教委申报省级科研项目,争取科研基金;3、同经济效益好而又热心心理健康教育事业的厂矿企业建立横向联系,争取获得厂矿企

6、业的资助;4、加强与达州市籍的各界人士的联系,争取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捐赠。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章程2004年2月17日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第十三条 本章解释权归所务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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