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案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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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案件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构成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K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X事实婚姻的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若干问题的解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

3、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

4、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三)继子女的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K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

5、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行了抚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四)未经登记收养的男孩有无继承权问题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6、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是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本案中田某夫妇生前未就收养一事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不成立收养关系。附案例: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徐**,女,汉族,

7、1921年6月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2106060***o委托代理人:刘**,广东*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水凤,女,汉族,1930年7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3007260***o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妹,女,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2501195309250***□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

8、,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5407111***o原告徐**诉被告高水凤、高穴妹、陈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律师、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39年农历正月二十七日与案外第三人陈新★结为夫妻,于1954年7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陈穴*o1958年农历5月21日,案外第三人陈新*因病逝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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