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doc(衡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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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状原告:国际机遇(安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合肥市全椒路15号被告:衡东峰,男,1979年4月出生,铁道部第四工程局一处电工,现住张洼路88号2栋604室。联系电话13965009139被告:李鹏,男,1977年2月出生,安徽华氏医药公司销售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88号21号。联系电话13033082991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0189.45元;2、判决被告支付其他费用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李鹏对于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8日,被告衡东峰与徽商银行三里街支行

2、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徽商银行向衡东峰借款2万元,贷款期限2006年6月12日至2007年6月12日,利率为千分之4.875,按月等额还款。原告以在徽商银行的保证金为被告衡东峰作了贷款担保。被告李鹏为原告的担保作了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徽商银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衡东峰支付了贷款。但是截至到今年3月6日为止,被告共欠贷款本息10189.45元。在经过原告与徽商银行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徽商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直接扣除了原告的保证金。综上所述,被告衡东峰的拖欠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李鹏没有尽到担保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根据

3、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请求事项。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国际机遇(安徽)担保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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