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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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场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2018)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第四条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应当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公平竞争审查由法规科负责。第六条政策制

3、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存档备案。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

4、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第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领导小组提交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

5、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第三章审查标准第十二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7、;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

8、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第十三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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