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XX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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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并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xx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县政府

2、授权,代表县政府对授权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所作的或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第三条重大事项分为审批、备案事项两种。审批事项须报县政府审批后,送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备案事项为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的事项。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第四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一)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三)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四)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3、;(五)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或以实物、现金、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六)企业项目投资。(七)企业转让国有股权;(八)企业及其子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九)企业及其子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或处置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有形资产;(十)企业项目融资(不含0.5亿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不含县属国有企业之间融资性担保);(十一)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十二)企业员额编制、职工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方案;(十三)其他按规定需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第五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4、(一)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二)企业融资。0.5亿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资产评估;(四)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五)企业权限内的重要人事任免(企业中层,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六)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七)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及其变动情况;(八)其他按规定应向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的事项。第三章审批、备案程序第六条审批事项须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备案事项须

5、在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审批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㈠事项的请示或报告;㈡董事会决议或决策层会议纪要;㈢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自受理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第九条企业

6、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批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我县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县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查即在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将按规定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

7、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审批、备案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按一、二级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第十三条县国资管理中心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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