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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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与之签订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协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三条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直接与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回收处置协议,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四

2、条不具备将医疗废物直接交于集中处置单位能力的小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处置模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明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妇保医院作为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单位。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本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应及时转交由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单位进行集中暂存。第五条小型医疗机构应与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单位签订医疗废物转运回收协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处置费用由小型医疗机构与属地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第六条小型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私自交与医疗废物集中

3、暂存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第七条小型医疗机构因地理位置等特殊原因,医疗废物转运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医疗废物交由就近的集中暂存单位进行统一暂存,但必须与暂存单位签订协议并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进行备案。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直接交与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直接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第九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人员工作职责、培训工作制度以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应急方案报送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进行备案。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产生点应有分类标识或说明;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进行有效封口,并在包装上系标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科室)、产生日期、类别等内容的中文标签。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置暂存间并配备相应的暂存箱及称重设施;暂存间设置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

5、入,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第十二条暂存间卫生要求:医疗机构暂存间面积应与本单位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能力相适应;暂存间墙面、地面应铺设墙砖、地砖或其他易于清洁消毒的材料,墙面铺设墙裙应不低于1.5米;设有防鼠、防蚊蝇、防障螂、防渗漏、防盗等安全措施;暂存间内应有分类存放标识,操作流程图;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在本单位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应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或集中暂存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交接时应做好称重、双方签字以及记录。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医疗

6、废物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配备符合要求的周转箱(桶)及运送工具,及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进行统一管理、收集、暂存。运送医疗废物应有专门的运送工具及车辆,每次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车辆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并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第十六条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医疗废物职业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不少于

7、一次,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等重点环节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经常处于正常运行转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第十九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院应配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协管工作。第二十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依法查

8、处。第二■•一条本工作规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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