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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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管理,提高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排查整改工作质量,依据《XX市主城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指导意见》《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XX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XX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XX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中所涉及的排

2、查、设计、整改、监理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第三条创建工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创建工作的建设单位、承担管网排查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整改单位、监理单位。创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各建设主体、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主管应明确本单位负责人。第四条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是指参与建设、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保质期内对排查整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工程的质保期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指出,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第二章职责第五条XX住房

3、和城市建设局(环保分局)负责工业园区类(工业企业)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XX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生活小区、其他类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第六条创建工程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负领导责任,建设主体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网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排查、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排查报告、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签字的排查报告或设计文件负责,对因排查检测、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整改工作负责,按照经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整改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因整改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排查整改工作承担监理责任。第七条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各方单位负责人责任信息档案,将创建开展的排水单元普查、雨污管网排查、雨污分流整改等所有排查、设计、整改和验收资料归档。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报创建主体备案,一份在创建验收合格后与工程技术材料一并移交XX区城建档案馆。第八条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在

5、办理创建工程发包手续时,应了解发包合同内容,明确排查、整改、设计、监理单位责任人的创建责任,落实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如有变更的,需同步变更创建工程责任信息登记表。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创建工程责任追溯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一)排查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二)由于排查检测、设计或整改原因造成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例如排查不全面、设计标准低、整改未到位等。(三)整改完成后仍存在雨污混流、河道异常排污(水)口等问题。(四)

6、发生公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例如管网排水不畅导致城市内涝、污水管满溢等问题。(五)存在其他与排查整改相关的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针对创建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由建设主体组织鉴定、查明原因、明确相关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对排查、设计、整改、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针对工业企业中自行整改的产权单位,责任追溯至自行整改的工业企业即可。针对排查整改完成后尚在质保期内的工程出现雨污混流、异常排口等问题,创建工程责任追溯主管部门进行问题鉴定。市政

7、雨水管由城管局负责查明原因,市政污水管由水务公司负责查明原因。若为排水单元的责任,则由排水单元创建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若为排查整改单位的责任,则追究排查、整改单位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创建工程责任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相应责任即告解除:(一)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质保年限;(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三)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破坏;(四)后续管理不到位或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五)其他法定的免责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区城市

8、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环保分局)及"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附件:创建工程信息登记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排查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设计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整改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监理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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