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专利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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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国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运用专利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市经济运行质量,根据《宁国市科技发展“十五”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按实际发生额从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项列支。第三条 专利资助重点是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同时对专利实施进行适当资助。第四条 专利资助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第五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费资助应符

2、合以下条件;(一)资助的对象是本市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具有当年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原始凭证;(三)专利申请项目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第六条 在校学生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全额资助。第七条 资助范围:(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时的部分费用;(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5-(三)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四)

3、国内专利申请必须是2003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于2003年1月1日后获得国外专利权。第八条 资助标准(币种:人民币);(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元/件;外观设计:100元/件。(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共同专利申请人;500元/件;单个专利申请人:3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共同专利申请人:100元/件;单个专利申请人:50元/件。(三)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

4、:3000元/件。第九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宁国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五)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十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宁国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5、;-5-(二)出示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五)申请人是个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采用书面形式报市专利主管部门审批,择优资助。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效专利;(二)无专利权争议;(三)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有一定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四)对本市或本

6、市某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战略研究项目;(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经市专利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并在本市实施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一)国家专利示范工程项目;(二)专利试点企业实施专利;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宁国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三)提交专利登记簿;(四)市场预测分析材料;-5-(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并在市专利主管部门备案;(六)资助实施申请人为单

7、位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市专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等,与当年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同步进行评审,择优资助。第四章 资助资金结算方式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账、支票形式支(兑)付;(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申请单位的领导

8、责任。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向市专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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