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042226
大小:34.3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9-25
《YSA060103:某企业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义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托运双方未签署协议出现货损谁负责?案情:2007年"月25H,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陈某口头向郭某定购后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货款,再由郭某将货物托运到全南,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05170元,总共30.9989平方米。2008年1月14日,陈某向郭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元,当日郭某将陈某定购的铝合金移门交给由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袁某填写了一份背面印有“托运人应如实报货名及货物实际价值,由托运人或委托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投保
2、的,按保险条例赔偿,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5倍赔偿;易碎品、易腐品及易渗的液体等货物,不属保险范围,因其自身属性在托运途中损耗及破损,承运人概不负责”字样的托运协议,但是郭某、陈某未在此协议上签字。当晚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运回全南,第二天,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交给原告时,陈某发现其中15.2平方米铝合金移门已损坏,陈某收下未损坏铝合金移门并支付了未损坏铝合金移门的运费,已损坏的铝合金移门原告拒收,现存放在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处,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例分析:承运人是否应
3、就该托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袁某虽然填写了一份托运协议,但该协议陈某未签字,对陈某没有约束力,袁某应依合同法对承运途中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袁某填写的托运协议中有明确的款项规定“未委托承运人投保的,双方约定按损失货物运费的3至5倍赔偿”,所以袁某只应按原告损失的那部分货物的运费的3至5倍进行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货物损失应由发货方(郭某)负责,因为托运的货物是陈某向发货方郭某定购的,货保手续应由发货方办
4、理,但本案例中发货方未办理些此手续,对托运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其负担,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300元,总共首先,本案中陈某与郭某和陈某与袁某双方之间这两个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第一、本案例中“2008年1月14H,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口头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9989平方米。并向鼎升门业的经营者郭某支付货款5170元”。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5、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陈某与郭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二、本案中“当日郭某将陈某定购的铝合金移门交给由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当晚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运回全南,第二天,赣邦托运部将铝合金移门交给陈某”。此行为符合运输合同的性质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此,陈某与袁某双方之间形成的
6、合同是有效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承运人即袁某于2008年1月14日将陈某定购的铝合金移门
7、交给由袁某经营的赣邦托运部,此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风险已转移至买受人陈某,同时袁某也无法提供能证明货物损失不由其承担责任的证据,所以袁某依法应对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还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例中双方未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作出约定,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按交付
8、时货物到达地(全南)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赔偿额。最后,承运人的托运协议具有格式条款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