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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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华集团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华集团及所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第三条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2、育保险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国华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完善国华集团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流程、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三)定期统计分析所属各公司社会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为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人力成本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负责所属各公司社会保险业务的具体办理。第五条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根据《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负责本公司社会保险基础业务的具体办理;(二)定期上报社会保险的统计报表。第三章管理内容第

3、六条企业帐户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一个地区建立一个保险企业帐户。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员工参保及转移管理(一)原则上,员工须在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参保,特殊情况须报请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二)原则上,新员工试用期满正式入职次月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三)每月5日前,办理员工的参保、转入、转出手续。(四)新参保新参保员工,须在入职3日内向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红底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因员工个人原因当月无法提交相关证件的,以提交

4、时间为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业务。(五)转入1转入保险员工(已参加过社会保险),须在入司10日内自行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国华集团帐户,并保证原帐户无欠费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转入业务。异地转入员工需提供原保险缴纳地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缴费凭证》。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转入的,以个人手续办理完毕齐全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入业务,其间的一切责任自负;2社会保险转移到企业后,办理过程中发生的欠费,如属于正常转移周期造成的,补缴企业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滞纳金由员工本人承担,但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的滞纳金由经办

5、人员承担;如属于员工自己办理不及时的,补缴全部费用和滞纳金由员工本人承担;3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员工不得申请放弃缴纳保险。(六)转出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在5日前,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在5日后,可在次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作满15天以上的保险费用企业部分可由公司承担,不满15天(含)的,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七

6、)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按规定符合退休条件,可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第八条缴费管理(一)国华集团每月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葫芦岛地区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扣缴明细表》,将本公司当月社会保险费用于15日前上缴事业部财务审计部,由国华集团统一缴费;(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其它地区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局缴费要求,完成保险费用的缴纳业务。第九条缴费基数及比例(一)缴费基数:各公司根据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缴费基数,报国华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确

7、定。(二)缴费比例如下:险种公司比例员工比例养老保险20%8%生育保险0.8%0工伤保险0.6%0失业保险2%1%医疗保险7%2%合计30.4%11%(三)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各公司在工资中为其扣缴,并税前列支。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条社会保险核定(所有保险)(一)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上月人员变动情况,填写《企业职工增减变化明细表》,于每月3日前上报商业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商业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各公司上报的《企业职工增减变化明细表»,100前到社会保险局办理保险缴费核定手续后,编制各公司《社会保险扣缴

8、明细表》,10日前下发各公司。(二)离职人员停保后,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本人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预期不领取者,后果自负。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办卡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每月核定后的新参保人员及医疗保险有变更的人员(需员工提供一寸彩照1张,及养老保险编号)资料,于每月15前统一提交商业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由商业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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