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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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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税法体质体系班级:物流管理十二班姓名:金文川学号:1309120120年来,我国税法建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毋庸置疑,我们的税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其根木原因Z—就是历次的税收改革。就现在而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述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
2、的税法体系的目标。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税收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规范性。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部门法律体系。各单行法律、法规不仅缺少一个母法的统领,其相互之间的法律级次、隶属关系也没有理顺。在法律体系结构上存在分散、交叉、甚至重叠的现象。造成现行税收制度繁杂、不统一,不易于操作。在法律体系内容上,税收立法的原则、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的划分、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
3、的确定、税收立法程序等方而都缺乏明确的规定。2、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降低了税收的立法级次,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及权威性。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但从实际看,这种授权显然被过多使用了。据统计,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中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的,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直辖市、口治区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这种行政主导型的立法体制从根木上讲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相悖的。一方面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级次不高,稳定性差,给税法的权威性和税务部门的执
4、法带來许多不利的影响;另一方血,行政机关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难免会出于门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权力,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冲击立法民主原则,影响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科学性。3、税法的行政法特点不突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税法列入经济法范畴,认为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宏观调控经济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忽略了税法在较大程度上还屈于行政法的范畴,貝有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法律关系的特点。正是由丁这种认识上的偏见,造成现行税法在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体制、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纳税人中诉制度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而这些方面都是行
5、政法调整的重要内容。现行税法正是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内容,才造成一些地方越权自定章法,纳税人状告税务派出机构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而使税务机关遭败诉,一些税务机关和人员不清楚门身责任和义务随意征税和处罚等情况的发生。4、立法技术不高,忽视程序法的制定。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习惯于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人员多是从事财政、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很少有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法规的审议屮,由法律专家审核把关也比较欠缺,以至于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都过于原则、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给主管机关自行解释留下很大的余地。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常常击现条款概念模糊、歧义理解、相互矛盾等现象,给
6、实际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依据带来很人困难。另外,立法中偏重于实体法的制定,对于具体实施程序则较为忽视,使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对某项税法如何具体操作都不其清楚。程序法不健全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薄弱之处,在完善税法体系中需要认真加以弥补。5、地方缺乏适度的税收立法权。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曾涉及到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并不拥有真止意义上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到目而为止,在地方也只冇民族自治区、海南省有权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冇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其他省市仍无权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这种中央集权型的立法
7、体制,既影响了分税制的规范实施,削弱了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完整的地方税收体系。同时,地方在缺乏适度税收立法权的情况卜:变相地征收了名目繁多的、貝有税收性质的费用和基金。收费种类繁多,政出多门,不仅扰乱了止常的分配秩序,增加了基层负担,而月•加大了收费管理、收费制度改革的难度。(二)从我国目前税法休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我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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