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司法管理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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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管理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论司法管理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摘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耍通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此后,中央又推出多个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对作为其中重头戏的司法改革作出部署。本轮司法改革涉及六大主题,包含了诸多的具体层面,但其中的司法去行政化、健全司法管理制度、强化司法个体独立、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体系等重点问题尤其值得探讨。【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司法改革便是这幅改革宏卷中的重要部分。2014年3月和2014年6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对司法改革进行具体指导。本轮司法改革主要涉及六大主题,分别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完善办案责任制;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

3、财物统一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本文拟结合上述改革框架,就司法改革中的若干重点谈些个人粗浅看法。建立司法管理委员会,实行对“人财物”的省级统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人们对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日益有了共识性认知。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相对的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一条对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干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实行司法独立的宪法依据。当然,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背景下的司法独立性质迥异,

4、是属于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其“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二是中国的司法独立是在坚持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政体和国体基础上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结构中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三是中国的司法独立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独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四是中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独立,其受到方方面面的监督与制约。本轮司法改革如果离开“司法独立”这一理论范畴,便很难精准把握

5、其要义和实质。目前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切实贯彻落实,这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因素是司法的“行政化”o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矛盾是消解存在于司法权在结构和运行上的行政化因素,回归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应然状态。为此,“决定”提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改革举措,可谓抓住了关键和要害。其意义在于:通过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使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摆脱对地方政府和权力机关的依赖,

6、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样就强化了地方司法机关的和对独立性。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如何进行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从比较法的视野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内部分离模式,即由司法机关内部单设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來承担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美国即采用此模式,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实务是由法院自行管理的联邦司法委员会负责的。在法院的预算问题上,由联邦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方案在经预算办公室同意后即作为政府预算提交国会审核批准,其他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审核与修改。另一种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

7、所采用的外部分离模式,即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单独或者与司法机关共同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行管理,法国和德国即采用此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我国能否简单择一进行移植,恐怕不无疑问。就英美模式而言,在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分设两种机构,将司法业务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开来行使,未必能够成功,因为司法行政管理权势必会照旧干预司法业务权,使司法业务权难以独立行使。如果将司法行政管理权集中上收至省级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则必将强化木已存在的司法内部行政化趋势,使下级司法机构完全丧失独立性。因此,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在我国应当采用外部模式

8、,即将司法行政管理权从司法机关的职能体系中剥离出去,交由其他部门行使。但完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在我国已有教训,也行不通,因为它会使行政权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从而干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在省级层面构筑相对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具体而言,有必要根据“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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