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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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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业案例分析题:1、2010年8月,天气炎热,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领导与该市工商银行支行联系,决定组织本院干警到该支行某培训中心(地处某县黄金海岸度假区)休假。8月底至9月初,该院检察长和2名副检察长携带家属及全院干警119人,先后分3批(每批7天)到黄金海岸休假。该市工商银行支行派两辆中型客车负责接送,承担此次休假伙食费3万余元。后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请问:对该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2、某市的检察院的检察官王某承办一刑事伤害案件。检察官王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张
2、某时,因为害怕犯罪嫌疑人张某以后报复自己,于是不向张某出示有关证件、姓名、单位,张某也没有主动问王某是什么人,他只知道王某是搞政法工作的干部。王某直截了当地发出讯问,在讯问中没有向张某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察官王某在办案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检察官行为规范?3、宋某是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998年7月22日上午,宋某与2名本院工作人员到该市某区调查案件。下午3时许,宋某等人酒后到该区水库洗澡。因宋某等人都不会游泳,他们就找到水库承包人王某,由王某等人带至西岸边的浅水区洗澡。这时,正在浅水区玩耍的小明(11岁)及其哥哥小亮
3、(13岁)也来到宋某等人之间,并与宋某相互泼水嬉闹。下午4时许,当他人陆续上岸时,宋某仍与二小孩玩闹。他先将小亮向东边水中推开,小亮潜入水中从宋某身后游回西岸。尔后,宋某又抓住与其嬉闹的小明,一手拖住腹部,一手拖住股部,用力向东推去。小亮见状大喊:“我弟弟不会水”,此时宋某已将小明推向深水区,小明当即溺水下沉。小亮在岸边大声呼救,宋某站在原处未动。水库承包人王某即潜入水中寻找小明,其他人因不会游泳,在深水区边用脚探寻。王某反复潜水寻找,均未能将小明救出。请问:如何确定宋某的行为?说明理由4、高某是一家酒店的经理,该市人民检
4、察院的副院长杨某经常在高某的酒店请客吃饭,对高某的生意照顾很大,高某也经常在杨某工作闲暇之时,将其请来喝酒、唱歌、打麻将。一来二去,来那个人称兄道弟,混得很熟。高某的弟弟是当地一霸,经常带领一帮无业青年滋事生非,寻欢作乐。1999年8月,高某弟弟与人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高某托杨某想办法把人放了。杨某于是找公安局有关人员说情,第二天即将高某弟弟释放。事后高某及其弟弟觉得认识这样的一个朋友很有用,总是找法子与杨某“加深感情”。2001年,高某与其弟弟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金矿,坑蒙拐骗,生意很好,于是提出送与杨某10%的股份
5、(价值人民币12万元),并请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对此,杨某予以应允。为防止将来事发,杨某提出要伪造12万元的借条及还款收据,高某答应,二人遂皆大欢喜。后高某及其弟弟长欺压百姓,杨某为其撑腰。群众举报后,此案在调查中真相大白。请问: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答案:1、应做违纪处理。因为人民检察院组织休假却让企业单位支付费用,属于收取赞助费的行为。违反了《见出啊管职业道德规范》第四条的“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等规定。2、王某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出阿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人民检出阿远“
6、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第7条:检出阿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察、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告知的方式是同时采取书面、口头。3、检察官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宋某在不知小明是否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推入深水,但小亮已告知其:“我弟弟不会水”而宋某眼见小明溺水下沉而不抢救,放任小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4、杨某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检察官法》,更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理由:(1)杨某经常接受高某
7、的宴请,喝酒、唱歌、打麻将的行为,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第4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不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娱乐性活动的费用。”(2)杨某为高某弟弟向公安机关说情,将其释放的行为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第2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规定。(3)杨某担任高某开办公司的副董事长,违反了
8、《检察官法》第18条“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的规定。(4)杨某接受高某10%的股份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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