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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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3、(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

4、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

5、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

6、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

7、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  第十三条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第三章机动车号牌发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

8、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公开竞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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