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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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团体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第三条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生团体活动应遵循发扬民主、加强纪律、活跃气氛、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学生团体在团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团委成立社团联合会对全校学生团体进行指导和规范。第五条坚持“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院)、部门对所指导的

2、学生团体应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第六条学生团体成员应是本校正式注册的在校生,由系(院)所属的学生团体成员应是本系(院)学生。第七条所有学生团体成员均由校团委统一发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成立第八条学生团体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三)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四)学生自愿组成,有开展活动的必要;(五)与现有学生社团活动范围无重叠。第九条学生团体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系(院)党、团总支推荐意见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名单;

3、(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行正式审批手续。(三)经团委审核下文批复成立。第十条学生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不准成立同乡会等类似性质的学生团体。第十一条学生团体可聘请校内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负责人,聘请校外指导教师须事先征得团委同意。第十二条经团委同意后,学生团体可自行设计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并在团委备案。第三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

4、高组织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主要职能是:(一)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学生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三)推荐选举学生团体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团体负责人(社长、会长、团长、主席等),并决定学生团体理事分工;(四)决定学生团体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学生团体章程;(二)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三)招收新会员,办理会员证;(四)完成指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第十五条团体负责人是学生团体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生团体的日常工作,对学生团体一

5、切事务负责。第十六条学生团体干部是指学生团体理事以上人员。学生团体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学生团体正式会员;(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三)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一)在任期间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二)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团体干部职务的;(四)因违反有关规定在被取缔的学生团体中曾担任学生团体干部的;(五)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的;(六)担任其他学生团体干部的

6、。第四章学生团体活动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生团体活动。第十八条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冒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十九条学生团体举办各种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生团体内部开展活动,由指导部门审查批准,报社团联合会审查及团委备案后自行实施;学生团体开展联合性、全校性及参与校外活动,须指导部门签署意见,报团委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学生团体举办具有涉外性质的活动,须经团委同意,报学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

7、同乡会等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发布、出版宣传物品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第五章学生团体财务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也可以寻求学院有关部门及社会的赞助。第二十四条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须接受所有社员以及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监督;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自成立之始,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有专人负责,以备社团联合会审查。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财产为学生团体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学生团体解散时,财务移交指导部门处理。第六章学生团体的管理与解散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活动实行分级管理。校属团体由团委直接管理,并对

8、其行为负责;系(院)属团体由所在系(院)团总支具体指导,由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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