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

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

ID:42982741

大小:30.5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24

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_第1页
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_第2页
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_第3页
资源描述:

《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初涉职场求职案例分析一、求职案例小王和小赵是即将面临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报纸广告,两人相约来到一家房地产广告公司应聘市场部的助理。面试、笔试各个环节进行得都非常顺利,最后,面试负责人通知小王和小赵:“他们被录用了”,试用期的主要工作是联系相关写字楼的承租客户,同时,试用期小工和小赵每人必须交纳3000元的押金。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退还押金。初试锋芒的成功让小王和小赵兴奋不已,两人并未多想,就从银行取款交纳了押金,开始着手完成他们试用期的工作任务。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按照公司指定的几座写字楼联络计划,小王和小赵分头忙碌起来,

2、每天从学校到写字楼往返奔波。然而一个月下来,小王和小赵竟然没能联系到一家客户。他们只好如实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明了情况。经过一番交涉,公司有关负责人遗憾地表示,由于小王和小赵未能完成任何公司交办的任务,两人不能被最终录用,并且,在一个月期间两人因涉及公司业务发生的部分费用支出要从当初交纳的押金中扣除。没能完成公司交办的业务,固然让小王和小赵感到歉疚,但当初交纳的押金因各种原因被部分扣除,也让小王和小赵感觉难以接受。二、专家分析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对社会的复杂性往往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不法之徒也正是利用了大学生这种急于找到工作但又缺乏必要社会经验

3、和知识的弱点,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甚至利用大学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之所以屡屡受不法侵害,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①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②相关操作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③大学生维权意识匮乏,权益救济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信息渠道不畅通,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很多招聘单位往往利用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和招聘渠道的种种漏洞制造求职陷阱。常见的求职陷阱有以实习、试用为名,收取各种形式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招聘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名义招聘上岗工作,跌入非法传销网络;“小广告”及网上欺骗等。三、专家出招造成大学生

4、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政策缺位,有关部门监管不利以及大学生自身急于求成、缺乏社会经验、维权意识是形成这一“灰色地带”直接原因。为了帮助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我们结合案例中的有关环节,首先来解决这样几个问题: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

5、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

6、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

7、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

8、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