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销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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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出口核销业务办事指南2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2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3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4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7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11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12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13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13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14二、进口付汇核销办事指南1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1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19三、非贸易售付汇业务办事指南22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22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23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24企业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24四、经常项目外

2、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2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25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2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27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27六、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28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准入、退出核准28保险公司本外币资本金(营运资金)转换核准30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核准31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办事指南33保税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3334一、出口核销业务办事指南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

3、号)。申请材料: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7、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办理流程:341、出口单

4、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提供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外汇局窗口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2、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办理依据: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5、)。申请材料:1、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表;2、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3、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4、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流程:34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532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

6、理办法》(汇发[2003]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石油类企业以

7、“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工程自用设备、物资的,按不收汇办理核销;34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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