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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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保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

2、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在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基础上,现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并提交以下材料: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

3、证明;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3.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设计、选址、总平面布置(布局)、设备、工具、管道、建筑物和施工以及设施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和各相关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通则》和相关产品《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

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通则》和相关产品《细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具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并按要求提供所有权证明材料(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及清单。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办发〔2011〕20号文件、《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和相关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工作。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

6、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则》、相关产品《细则》对上述人员另有规定的,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人员均必须与申请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厂;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要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以及检验人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行政规章、

7、《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和相关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通则》、相关产品《细则》等规定的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且该套管理制度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各项记录真实可追溯。  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应当与原始凭证一一对应。其中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须明确规定按照购进原辅材料生产批号逐一查验、记录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必

8、须明确规定生产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与进货查验记录逐一相对应,保证生产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记录真实可追溯。  六、乳制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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