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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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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单位用火(动火)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用火作业、固定动火区域的定义、管理职责和防火管理等内容。木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单位的用火作业及固定动火区域的防火安全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临时性动火作业的防火管理。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3定义3.1固定动火区域(以下简称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
2、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3.2用火作业: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生产、施工及生活屮的有明火、火花、赤热表面(电加热等)作业。如:施工用的沥青锅、生产中的煤气炉、电炉、化验室中的煤气炉盘、电热器、生活中的茶炉、取暖用火等。4管理职责固定动火区、用火点由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领导及各级责任人对动火、用火的防火安全负全面责任。5管理内容与要求1=1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用火作业及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必须办理用火许可证,其具体样式见附表。5・2从事
3、用火作业的条件和要求5・2・1建立用火安全制度,设立负责人。用火时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不含动火区)。5.2.2固定用火(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室外用火点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罐区、管道等处不应小于30米,与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储存场所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用火点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室内用火点与其它房间应用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不得有门窗孔洞相通。5.2.3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
4、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吋,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5・2・4使用煤、木材等可燃固体做燃料时,不准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点火或用可燃液体做补充燃料。炉膛的燃烧要充分,烟筒体、砖缝等不得漏烟串火。金属炉距可燃物不应小于1米,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顶棚不应小于0.7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10厘米,并高出屋檐30厘米以上,烟筒穿过可燃墙体、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隔热材料隔开。室外的烟筒出口必耍时应装设火花熄灭器,烟道应定期清除灰和结垢,炉灰等残物必须彻底熄灭后,方可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5.2.5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要有
5、阻火装置。点火时应检查各种阀门、管道等是否有漏气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做到先点火后开气。5・2・6使用煤气时,室内煤气管道应为明设,但不宜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或有腐蚀介质的室内。如必须设置在这些地方时,要保证通风良好、便于检修和采取防腐措施。煤气炉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住人的室内。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胶管不宜过长,最长不得超过2米。胶管两端必须扎牢,用后将阀门关好。各种煤气燃烧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煤气主管部门认可。煤气管线、阀门、计量仪表等设施,严禁个人擅自更换或拆迁。如需维修或迁移时,应由供气单
6、位进行,维修后应试漏、试压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7使用石油液化气吋,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办公室、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地方,钢瓶和炉具要求有大于1米的安全距离。液化石油气罐不得倒置或加热,以免发生意夕卜。5.2.8使用电热设施应按有关用电制度执行,导线的截面积应能满足电加热设施的负荷要求,电热丝(板)的非供热面应有可靠的保温、隔热措施。5・2・9熬炼用火时,锅内熬炼物不准超过容积的三分Z二。以防液体膨胀溢出锅外或超量用火而引起火灾,同时耍备有锅盖。5・2・10使用电源的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电
7、的防火规定。5.2.11使用沥青卷材作防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其用火规定。5.2・12使用喷灯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如发现漏、渗燃料吋应立即停止作业,补充燃料吋,应把火熄灭后,方可进行补充;严禁带火填加燃料,加燃料不能过满,不能超过喷灯容量体积的四分之三;喷灯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发现灯体发烫时应立即停止作业。5.2・13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如喷灯、酒精灯等)的用火,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准在明火情况下充填燃料,填充燃料时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5.2
8、・14用火设备不得外露明火,用火设备附近要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5•3设置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5・3・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3.2室外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与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储存场所应按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间距执行。5・3・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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