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第五章历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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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王振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有其自己的历史。——[德]普赫塔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法]孟德斯鸠第五章历史法学第一节历史法学概述一、广义历史法学与狭义历史法学历史法学是19世纪初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相对抗的一个法学派别,因其主张法律是由历史习惯和民族精神而形成的,故被称为历史法学。历史法学从广义上说包括德国历史法学、英国历史法学、美国历史法学、日本历史法学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德国历史法学和英国历史法学;从狭义上说,历史法学仅指德国历史法学。二、历史法学的理论基础(一)历史主义历史主义是历史法学的首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2、论基础,这也是这个学派名称由来的最主要的原因。所谓历史主义,就是以历史的方法来思考一切问题的立场和方法,其实质是研究任何理论问题必须有历史的、实证的资料作为依据。二、历史法学的理论基础(二)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近代以来基于民族国家形成而产生的,它是基于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强烈认同、归属、忠诚的情感之上,旨在维护本民族权益的意识形态和实践运动。(三)实证主义三、历史法学的方法论1历史分析方法2比较分析方法3解释的方法第二节历史法学的一般内容和特点一、法的起源和发展关于法的起源,几乎所有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都认为,法既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独断意志的产物,而是同语言一样,有

3、其自己的产生规律和历史,也就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关于法的发展,历史法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规律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法阶段或称习惯法阶段,法的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学术法阶段,法的发展的第三阶段是法典编纂阶段。二、法是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萨维尼认为,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是从民族精神之中有机地发展起来的。每个民族生而具有的先天意识才是法的真正渊源。也可以说,法的真正渊源深深地存在于人们的心灵或精神之中。三、重视习惯法,轻视法学家立法萨维尼认为,第一,习惯法的制定,“首先是由习惯和一般信念,然后才靠法理学发展而来的。因此,习惯法对

4、于立法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通常所谓法学家立法,只能对法律的特定部分产生影响,仅靠法学家立法制定真正优良、完善的法典,“几乎没有一个时代曾有资格做到”。因此,法学家立法“很容易成为对法律的一种有害的败坏,应当尽量少用”。四、反对编纂法典历史法学派的旗帜人物萨维尼反对编纂德国民法典的理由是:其一,他认为,除非有紧迫的必要性,否则绝不要从事编纂法典的工作。其二,萨维尼极为推崇罗马法,他认为,只要罗马法在德国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制定德国的民法典就是不必要的。其三,法典编纂需要非常严格的条件。其四,萨维尼认为,德国并不具备编纂一部良好法典的能力。第三节历史法学的价值许多思想大家对

5、历史法学多有消极的评价。这里我们不从政治上评价历史法学,仅从其法学的历史价值角度来看,评价历史法学还应考虑以下几点:其一,历史法学派以历史实证的方法,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二,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其三,不能以萨维尼否定自然法理论、提倡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发展的整体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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