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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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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抵押权案例导入P267第一节抵押权与抵押财产一、抵押权1、抵押权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2、法律特征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3、抵押权的种类(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同)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
2、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第四节再细讲)(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标的物。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⑵建设用地使用权;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⑹交通运输工具;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⑶学校、幼儿园、医院
3、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一、抵押权的设定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4、。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签章。(三)抵押登记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⑴概念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5、⑵功能:一是保障交易安全;二是强化担保效力;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浮动抵押)。★注意:对于浮动抵
6、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一)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二)利息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7、;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一)抵押财产的从物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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