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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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陈续暖2016177104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两者关系的现实情况两者的相互影响法律思维的含义分析两者关系的媒介法学教育对法律思维的养成司法考试对法律思维的训练与检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律思维的含义: 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它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逻辑指法律观念、价值论等。观察分析指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等。它是一种具有规范性质的思维模式,所以它是能更好地分析两者关系的媒介。两者关系的现实情况: 首先,司法考试是在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外提供的一种资格

2、准人制度。参加司法考试无须以高等法学教育为前提。而从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来看,有高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律人才却未必占优势,甚至成为劣势。这反映两者不直接对应的现实窘况。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1、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水平的较为客观的标准;2、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的纽带;3、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1、它为司法考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断适应,并且以它为基础。这造就了两者的互动关系。由现实窘况到两者的关系,很多人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但却往往简单地把两者对立,而且忽视了两者关系的动态性。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3、是需要在无限的运动中不断磨合以达到最终契合。因此,我们在研究前,需要厘清两者的属性,在统一层面上研究关系,用一种变动的视角去看待两者。前提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技能的训练法律共同体形成法律信仰的社会环境现实目标前提法律信仰的形成作为人生意义的最求理想目标多元化目标前提法学教育层次性法学教育观念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结构。。。。。大众化式教育/精英式教育职业化教育/素质教育法学内教育/法学外教育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和养成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1、导致某些司法考试不涉及的课程被忽视; 2、催生了各种司考培训班,到时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3、可能导致应试教育的出现;其实,世界

4、上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证明司法考试还是目前考查法律人才的有效方式。其次,如果把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基础和前提,它的某些弊端能得到较好的弥补。然而,如果把司法考试纳入到法学教育的领域,则二者能有一个良性互动的状态。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主线保持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而司法考试则是对法律思维养成的检测。职业规划层面(表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的实质上是通过对实践能力(即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考核,来筛选出优秀的或至少合格的法律人才。 而这种互动的前提是两者都着重知识素质能力的培养,并且能够优势互补。从法学教育一面,应当进行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的

5、方式方法等各方面的改革与改善;从司法考试一面,要增加能考查综合能力的主观题等。 只有从以前对法律知识的传授或考查为主的做法中走出来,转向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培养和测试中来,转变到依据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立场上来,转变到综合运用法律方法说理论证上来,如此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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