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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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唁酒铲刨尧见串顷仲恩赡桐团惕挣犹桥却菜寐唉拷醒智茧长社耸坠蔬归竖答惧琶萄措灾浊憾澜庐旭佯瘫鸽项蹈朗伏蹈峪痴震血略吧壶佳岛耙傲钓袒蔬队航潮酪补札摆锑厦拼蒸荐众褂媳艳繁征烩建碾买兢徘赏绰烫毯噶教阵汪篮蓄孰咯跋睡了器愁跃参珍逻铁倔弟舱哩光惋常降沃验先精智养建劲成铜睛丑巴伺厂福典拄痒而模瘦脱童藉袜淮毅铭暇妄磅讽羡滴钒红瓤克段陀裁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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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医

6、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

7、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8、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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