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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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犯罪法理与案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148条分别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几类特定伪劣产品。本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对于本节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本节九个罪在行为方式上基本类似,都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鉴于对象的不同,它们的构成条件(包括既遂

2、标准)也就各不相同:一个是数额犯、一个行为犯、三个危险犯,其他都是结果犯(也有称之为实害犯)。具体而言:(1)《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要求生产销售金额(而不是“非法获利”)达到5万元以上。(2)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成本罪既遂。(3)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属于危险犯。(4)其他几个犯罪行为都属于

3、结果犯。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本节各罪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主要有这样的几点:(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对象——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很广泛,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之中,但是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这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对此已经有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范。(2)生产、销售假药

4、罪的对象——“假药”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前者包括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后者包括下列几种情形: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②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③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而以第147条的规定定处罚。(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

5、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对象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象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见前罪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3.本节犯罪之间的关系刑法第140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l一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条款,生产、销

6、售伪劣产品罪相对地属于普通罪名;而第141—148条是特殊条款,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罪名相对而言就属于特殊罪名。但该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则,这是第149条第2款所规定的。(1)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生产、销售假药,但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尚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虽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但

7、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2)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的有关内容,即上述解释第2条以及第9条、第10条、第11条等几个条款:(1)第2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

8、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3)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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