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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
2、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
3、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第五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
4、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第六条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
5、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在前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牌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复牌。上市公司未按本条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知悉有关情况后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第七条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披露或
6、者本所向市场公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认定意见。上市委员会审议期间,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15个交易日的审议期限。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员会继续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在5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发出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者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认定意见告知书。上市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本所发出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认定意见告知书的,
7、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复牌。第八条上市公司收到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告知书后,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上市公司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申请或者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上市公司未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要求、书面申请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上市公司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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