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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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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能否撤销[案情]原告蒋月珍与第三人陈伯平于1991年5月20日在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天政字第145号,结婚证上陈伯平出生年月为1969年5月12日。2001年1月10FI被告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以陈伯平、蒋月珍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为出,作出“关于解除天王村陈伯平、蒋月珍非法婚姻的通知",2002年4月8FI陈伯平与鲍广侠领取了苏天政字第118号结婚证。原告蒋月珍于2002年10月28日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的通知,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2002年12月23日
2、被告撤销了原来的通知,同H,重新作出了“关于解除天王村陈伯平、蒋月珍非法婚姻的通知",2002年12月26日原告蒋月珍申请撤诉,句容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03年2月21H原告蒋月珍乂向该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天王村陈伯平、蒋月珍非法婚姻的通知J并赔偿各类损失3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冋了要求被告赔偿各类损失30000元的诉请。另查明,陈伯平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12月26Ho[审判]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的第三人陈伯平的户籍证明,系被告于具体行政行为
3、作出后调取,不能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被告于2002年11月26日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陈伯平的户籍证明,故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有事实根据。然而,被告在作出宣告原告蒋月珍与第三人陈伯平婚姻关系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原告与陈伯平的婚姻关系已存续了十多年,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的年龄也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泄的结婚年龄,其法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被告适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计•条第(四)项的
4、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鉴于第三人陈伯平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考虑到婚姻关系不可逆转的特殊性,故不宜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确认被告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23H作出的解除陈伯平、蒋月珍非法婚姻的行政行为违法。[评析]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效果(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
5、登记制是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简便易行,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具有无可置疑的公示性。①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关心和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告婚
6、姻关系无效的行为应属丁行政确认的变更(形成式的行政决定),这是对相对人既存的公法关系进行变更,使相对人Z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有撤销权者将其撤销前,任何人都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一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得任意改变的效力,“存续力,指一个行政处分既经颁布Z后产生了拘束力,依处分内
7、容产生之效力在未经过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即享有存续之效果。’‘同时,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该行政行为,并受其约束,行政行为的内容亦应得到完全实现。④本案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告蒋、陈Z间婚姻关系无效的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合法的效力,其实际上已经使蒋、陈之间婚姻关系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由于婚姻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被强制解除后,陈某即可再与他人结婚。事实上,陈某在不久后即与他人登记结婚,成立了另一个法律婚,因此,不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8、法,外表合法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了其特定的法律效果,即解除蒋、陈之间的婚姻并赋予陈某重新结婚的资格。二、本案屮,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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