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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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行政诉讼法一、概述二、受案范围三、管辖四、参加人五、证据六、行政诉讼程序与特殊制度(一)行政诉讼概念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原被告关系恒定“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的制度原沈阳市长“老慕”受审。通常“行政一把手”只有这样才上法庭的1、概念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范围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9年《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指导行政诉讼活动,贯穿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涵义——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2、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对象——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合法标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二,违法标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一)确立方式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1、12条)解读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人身权财产权标准违法标准.解读有中国特色受案范围立法模式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立法模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证照不作为案件侵犯经营

5、自主权的案件肯定范围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给付不作为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需注意:第一,指除上述7类以外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案件第二,此项规定使得所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献忠诉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房屋翻建决定案被告批准第三人张超回房屋翻建的决定,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曾提出异议,被告仍认定第三人的土地证有效并允许其翻建。第十一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

6、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何理解?指除前述8类案件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行政复议法》第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根据该法第6条第9项,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这样此类案件也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法院不受理的争议行为(《解释》第1—5条)否定范围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以及

7、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院不受理的争议行为1、非行政决定指不具备行政决定构成要件的行为:(1)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05年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民航总局依法履行《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同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如何

8、理解:一是公安、安全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所作出的刑事侦查等行为,习惯上被视为刑事司法行为。二是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等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因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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