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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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蛊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展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2016年09月26日先看一个典型的执行异议案件:2010年,王某与林某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后,申请保全了林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后法院判决林某偿还王某5000万元。在执行程序屮,案外人钟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林某已于1996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林某所欠债务系在离婚后产生,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保全的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多年来一直由其占有和居住,只是由于政策原因一直未能过户,故请求执行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这个执行案

2、件非常典型,将案件事实抽彖以后就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但因故未能在离婚后及时过户,后来一方因欠债被法院查封了其名下的该房产,另一方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此时,要不要保护案外人权益?在什么情况下保护?排除执行的法理依据又在哪里?由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共性很强,其裁判结论及裁判理由具有较大的普适性,且在执行异议制度确立后,近年该类案件在实践中有增多的趋势,故值得引起重视和认真研究。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件的处理,目前迭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完全靠法官对案件的把握能

3、力,靠法官解释、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在裁判文书屮对这类案件如何说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我注意到,人民法院报曾在2015年,刊登了一文《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能否肓接引起物权变动》,该文认为,“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能肓接引起所有权的变动=并以此作为排除执行的理由。最近,《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也刊载了广州屮院(2014)穗屮法执复议字第101号“臧某执行异议案二标题为《臧旭霞执行异议审查案——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更效力》。关于保护案外人臧某权益的理由,该案例的裁判理由认为,“离婚

4、协议中对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在无善意第三人情况下,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二本文认为,广州屮院的这个复议裁定,结论是正确的,但其裁判理由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极其错误的,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众所周知,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要登记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该法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更自法律文书牛效时发牛效力等。应当说,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离婚协议绝对不可能产生物权变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因为,认为“离婚协议能产生物权变动”的观点,直接否

5、定了《物权法》的基石——物权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这一结论触犯了法律解释的底线和原则,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法律界所接受的。相对于刑法解释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民商法的解释要自由一些。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想怎么解释法律,就怎么解释,其同样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认为”离婚协议一生效(甚至不需要民政局确认),约定的房产所有权无需登记即转移“——就像《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那样,司法者有什么权力通过法律解释随意创设一种新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呢?那么,如果不承认离婚协议能产生物权变动,那该如何说理呢?该

6、如何保护案外人配偶的利益呢?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6期,在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范本(本文开头所举案例即为该案的简化),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木案合议庭成员为姚爱华、王毓莹、姜强)。这里,特将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全文贴出,以供参考: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钟永玉在王光与林荣达股权转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对执行标的(讼争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理由为股权转让关系发生之前该讼争房产己在离婚协议中作为其与林荣达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归其和四名子女

7、所有,因此,钟永玉对本案讼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钟永玉对诉争房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主要理由是: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永玉与林荣达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王光与林荣达之间转让股权的吋间为2009年9月,王光因该膛权转辻纠纷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原审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查封的时间为2013年6月,此时讼争房产登记在债务人林荣达个人名下。钟永玉一审中提供的复卬自上杭县档案馆的《离婚登记中请书》、《离婚

8、协议书》、《审查处理结果》等三份证据,能够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两人于1996年7月22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将夫妻双方共有的讼争房产归钟永玉及其子女所有。上述《离婚协议书》系钟永玉与林荣达两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两人亦已依该协议并经行政机关批准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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