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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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完善我国立法体制路径探究(作者:鲁琳朱樱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指出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途径,主要从主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对策:主体方面包括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明确代表责任制、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行性分析;程序方面包括设立提前送达程序、强化审议时利益表达机制、起草主体多样化论文关键词人大代表立法程序立法体制一、引语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2、首要前提。立法权是国家法治的核心,国家的存在和运行不是靠法律而是靠立法权。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过程可以看作立法主体依照法律参与立法程序的过程,本文主要通过主体与程序两个角度来探讨我国立法体制中人大代表、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与改进,以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活动与法治化进程。二、立法体制现存问题(—)主体: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受到的制约立法权的行使最终要落实到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个人大代表个体,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其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能决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

3、法质量的重要举措。目前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实效性还受到一定制约:人大代表的构成问题我国人大代表的组成存在一个显见的特点便是:领导干部、企业家、中共党员比例偏高,而更加能够代表“人民”群体的工人、农民以及妇女、非中共党员比例偏低。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旨意是代表人民表达利益诉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已经提到“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我国除了县、乡两级人大是直接选举,其他级别人大都采取间接选举制度。真正能参与到立法过程的也是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受种种因素所限,代表当选后无法与选民建立

4、真正的利益关系,他们在立法过程中的表达能保留多少真正的民意,甚至与人民本意背道而驰。人大代表应当善于体察民情,并且善于将搜集的选民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转化为国家的大政方针。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人大代表的问题不单纯是不够专业,更关键的是平民化不够。今后应有更多的人大代表来自于普通民众,因为只有他们才能真正了解民情,重视并反映民意。当然,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他们的素质也应当不断得到jTE冋o2•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积极性不足人大代表当选后,在履职过程中,有的代表出现了“翘会”等“不作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可能与一些人大代表对于自己认识不到位,产生缺

5、席会议之类"不重要「对大会影响不大”之类的想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积极性不足,多数观点认为是因为对其激励鼓励机制不够,而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在于对他们的约束机制不够:在现有的大范围、多层次、多级别的间接选举方式和具体的提名方式下,被代表的选民的利益诉求和监督压力无法及时有效地传递到人大代表身;原因之二可以从代表组成人员的结构来分析,官员群体和企业家占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大多数席次,在开会时,官员群体在履职时多谨言慎行、“顺从上级领导倾向明显。发言也多是诸如“完全赞同「坚决拥护”之类少见真知灼见的表达。对公权力有一定依附性的企业家群体,往往也

6、把当选人大代表参与开会作为一种结识官员的机会,开会期间主要心思和精力在于结识官员“拉关系”,履行代表职责反而成了开会的次要目的和“副业”,他们的发言不具有或者不愿发表真实的意见。其他占少数的组成成分代表如工人、农民、自由职业者等在表达自身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时,局限于政治参与和表达的能力不足,多数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少见在会上真正“发声:因此,人大代表在会期的立法参与整体上表现出的是积极性不高。如何才能让人大代表负担起责任、积极履职,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3•代表责任的缺失我国《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的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

7、以及言论、表决豁免等特权,从权利角度保障了代表履职无后顾之忧。然而,在实现积极效果的同时,为一些代表消极参会、在提出、表决通过法律案时轻率不负责等提供了机会。然而人大代表不仅需要对这一身份负责,更重要的是对选民负责。虽然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享有罢免权,但在我国实际情况中罢免代表的事例十分少见。因为选举中特别是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经常是选民的直接或者间接领导,即使对选出的代表不满意但考虑到利益因素,也常常消极地放弃行使罢免权。极少数的罢免案例也是曲折的,罢免案要经受接受机关的数次驳回。上述情况存在一是在代表选出后很难与选民建立真正的联系,并

8、对其负责。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问责规定的缺失。不建立良好的履职问责制度,人大代表积极认真履行职务只能作为“道德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保障就无异于形同虚设。(二)程序:立法程序存在的制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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