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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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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佳河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和职责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政府办、镇安全管理办公室、各总支、工商分局、卫生院、派出所、民政办、兽医站、交警中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
2、上报、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和医疗救治等各种工作的协调。3、镇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二、预防与应急准备1、建立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行。2、加强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3、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
3、训,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三、信息报告1、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本镇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镇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四、应急处理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
4、镇政府决定。决定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2、应急预案启动后,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2)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5)紧急调集和征用人
5、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6)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7)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8)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对食物中毒发生地的现场进行保护和综合调查,以查明中毒原因;对在食物中毒造成死亡的协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9)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院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镇区域内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镇卫生院的指挥和调度。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院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
6、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6、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7、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来就诊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县的有关规定执行。8、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区和病房的管理。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镇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
7、的流行病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五、奖惩1、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1)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2)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8、(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3、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依法予以制裁。4、对下列情形:(1)村级卫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2)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3)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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