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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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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巡察干部抽调管理办法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规范巡察干部抽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县委巡察干部抽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共党员;(二)政治观念强,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责任意识强;(四)熟悉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六)清正廉洁,自身形象好群众公认度高;(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二、开展巡察前,由县委巡察办根据巡
2、察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抽取相应人员,提出组建县委巡察组的名单人选,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同意后,由县委巡察办负责与被抽调单位协调沟通。三、参加巡察的人员原则上一轮一抽调。四、严把巡察人员政治入口关,杜绝非中共党员参与巡察。五、县委巡察干部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巡察机构的党组织生活。六、抽调期间,被抽调巡察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同意并报县委巡察办备案;被抽调单位不得擅自抽回抽调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抽回的,应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抽调人员应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及
3、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七、巡察干部参与巡察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所在单位领保留其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八、巡察组对抽调人员工作情况向抽调单位或组织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九、对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出巡察人才库,补充优秀年轻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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