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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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法规政策宁波市林业局王志清二○一○年十二月主要内容一、林业法规政策简介二、规范性文件概述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解读四、林业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解读一、林业法规政策简介(一)林业法律法规简介法律: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森林管

2、理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二)林业规章规范性文件简介部门规章: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范性文件:(一)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四)宁波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规范性文件概述是各级机关

3、、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有法、条例、办法、规定等),目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1、广义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4、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宪法:母法、根本大法基本法:民法、刑法、物权法一般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2、狭义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3、抽象行政行为

5、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

6、,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4、“规范性文件”的定立机关《立法法》规定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

7、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5、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和制定程序不同,决定其效力等级也不相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内有优先适用

8、的效力。6、几项适用法律规范的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同位阶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不一致时的裁决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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